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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信息处理器操作·管理方针

导引

(株)HL Klemocer(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影像信息处理器的操作•管理方针,将公司影像信息的用途、处理和管理方式公之于众。 而且,修订影像信息处理器的操作•管理方针内容时,信息主体可通过主页轻而易举地确认修订内容。

第一条
(影像信息处理器的安装依据及安装目标)

公司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 为如下目标安装·操作影像信息处理器:

  • - 设施安全及提前预防火灾
  • - 人员、车辆的出入管控
  • - 经营场所防护及预防盗窃等犯罪
  • - 为客户安全, 预防犯罪

第二条
(影像信息设备的安装对象简介)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在如下场所安装影像信息处理器, 并贴附告示牌, 让信息主体可以明显看到。

  • - 人员及车辆出入经营场所的主入口、大厅、走廊、地上/地下停车场等为保障公共安全和营业机密需要防护的场所;
  • - 经营场所外围警戒墙壁等预防犯罪的场所;
  • - 其他安全、等薄弱的场所及地区;

第三条
(影像信息设备的安装、操作)

公司安装并操作影像信息处理器的目的为保护公共安全与设施、预防犯罪与事故。根据各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和需要, 将分别安装并操作影像信息设备。

第四条
(影像信息保护及影像信息处理器的管理·操作责任)

有关影像信息处理器及影像信息的咨询, 请参见下列表格后, 联系各地区的负责部门。

影像信息处理器及影像信息相关负责部门
区分 经营场所名称 用途 拍摄时间/保管期限 管理/操作负责人
部门 联系方式
本公司 松岛 盗窃, 防护目的 24小时/从拍摄日起30天 ER 032-850-7497
研发中心 板桥 总务部门 031-5179-8031

第五条
(影像信息的收集、保护举措及处理方法)

除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安装目的外, 公司不得擅自收集影像信息或使用录音功能收集数据。且储存的影像信息保管在除赋予权限的人外, 其他人一律禁止进入的区域, 并采用以密码和经锁定处理的安全防护系统予以管理。

通过影像信息处理器拍摄、收集的影像信息, 公司分类为“对外保密资料以上”予以管理, 禁止擅自查看、播放、带出公司外等。记录有关个人影像信息规定目的外使用、提供给第三方、阅览、销毁等相关的要求, 并管理这些记录。影像信息的保管期限到期后, 将永久性删除影像信息, 使无法复原。

第六条
(信息主体要求阅览影像信息时的举措)

信息主体对公司处理的本人的个人影像信息, 依照行政自治部令的规定, 通过向公司提交阅览申请书等方式要求阅览视频信息。但是这仅限于信息主体被拍摄的个人视频信息及信息主体处于生命危机或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身体、财产利益所必须的个人影像信息。

如果信息主体要求阅览或确认存在与否·删除, 公司将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
(个人影像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相关事项)

  • - 确认方法:访问相应营业场所即可;
  • - 确认场所:欲确认的个人影像信息所在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确保影像信息安全性的举措)

公司为了保护个人影像信息, 分层赋予了对个人影像信息的接触权限, 且为了防止伪造或篡改个人影像信息, 记录个人影像信息使用·提供·阅览·销毁等的记录, 并管理这些记录。

此外, 为确保个人影像信息从物理上的安全保管, 在保管个人影像信息的场所设置了锁定设备, 并禁止没有权限的人员出入。

第九条
(影像信息处理器操作·管理方针变更相关事项)

因法律、政策及防护技术的变更, 需追加、删除、修改相关内容时, 公司会在实施日至少七天前通过公司主页告知变更事项。

查看以前的影像信息处理器操作·管理方针